- 關于印發(fā)《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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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21- 11- 11 15: 12 瀏覽次數(shù): 86次浙科發(fā)監(jiān)〔2021〕42號
各市、縣(市、區(qū))科技局,各有關高校、科研院所:
為規(guī)范我省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嚴肅查處評審工作中“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huán)境和風清氣正的創(chuàng)新生態(tài),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0月14日
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規(guī)范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評審環(huán)境和風清氣正的創(chuàng)新生態(tài),根據(jù)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guī)定(試行)》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工作包括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科研項目、創(chuàng)新平臺、人才專項和科技獎勵等科學技術活動中涉及的評審、評估、評價、論證、驗收、監(jiān)督檢查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請托行為,是指在科學技術活動評審過程中,相關單位或個人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評審組織者、評審專家等尋求關照、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包括:
(一)為獲得有利的評審結果進行游說、說情等;
(二)投感情票、單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評審”;
(三)為他人的請托行為提供幫助、協(xié)助或其他便利;
(四)以“打招呼”“走關系”或其他方式干擾評審工作、影響評審結果、破壞評審秩序的請托行為;
(五)采取入住評審會議所在酒店(賓館)、對參加評審的專家進行拍照等方式探聽尚未公布的評審專家信息、評審結果等和未經公開的評審信息;
(六)其他請托行為。
第四條 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要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參與評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評審行為準則和工作紀律,自覺抵制請托行為,主動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組織者包括省科技廳負責評審工作的部門及其相關人員、受委托組織評審工作的省科技廳直屬事業(yè)單位等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
第六條 省科技廳監(jiān)督部門會同評審組織者負責請托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建立評審誠信承諾制度?茖W技術活動申請者、科技活動推薦(提名)者、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應在提交申報材料或開展評審工作時簽署承諾書,明確承諾不以任何形式實施請托行為,不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請托,不干預評審等。
第八條 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收到請托的,應當及時主動向評審組織者或省科技廳監(jiān)督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線索、證據(jù)等。未及時報告的,一經發(fā)現(xiàn),按接受相關請托進行處理。
第二章 受理和調查
第九條 省科技廳通過下列途徑受理請托行為的調查核實:
(一)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主動報告的請托問題和線索;
(二)信訪舉報收到的線索;
(三)科技活動日常管理或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線索;
(四)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五)媒體披露的線索;
(六)其他符合受理條件的線索。
第十條 請托行為調查核實的受理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明確的違規(guī)事實;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jù)材料或查證線索。
第十一條 開展調查應制定調查方案,根據(jù)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通知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對調查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與被調查人、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談話,書面記錄談話內容,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
(三)調閱、摘抄、復印相關文件、資料;
(四)對評審工作現(xiàn)場及相關場所進行現(xiàn)場檢查、勘驗;
(五)其他調查措施。
第十二條 開展調查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調查應當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證據(jù),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筆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證據(jù)。
第十五條 調查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包括調查背景說明、調查過程、違規(guī)事實認定與依據(jù)、調查結論、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確認情況以及處理意見或建議等。
第三章 處理
第十六條 對實施請托行為的科學技術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后果和影響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并抄送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
(二)撤銷因請托行為所獲得的科研項目、創(chuàng)新平臺、人才專項、科技獎勵等,追回專項經費、獎章、證書和獎金等;
(三)禁止1至5年(含5年)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四)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息。
第十七條 對以組織名義實施請托行為的有關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后果和影響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并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二)撤銷因請托行為所獲得的科研項目、創(chuàng)新平臺、人才專項、科技獎勵等,追回專項經費、獎章、證書和獎金等;
(三)取消1至5年(含5年)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科學技術活動資格;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禁止5年以上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四)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息。
第十八條 對實施請托行為的評審專家,視情節(jié)輕重、后果和影響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并抄送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
(二)禁止1至5年(含5年)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
(三)從省科技專家?guī)熘谐,一定期限直至永久禁止重新入庫,重新入庫禁止時限與本條第二款的處理期限保持一致;
(四)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息。
第十九條 評審工作人員實施請托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責問責。
第二十條 實施請托行為的單位、個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請托行為認定后,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六至二十條的處理措施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制作處理決定書,送達被處理單位或人員,抄送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或被處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并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告知被處理單位或人員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處理意見,并告知其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處理單位或人員逾期未提出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三條 被處理單位或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復查申請,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jù)或線索。省科技廳應自收到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另行組織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和相關依據(jù)進行復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主動報告請托行為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對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惡意舉報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記入科研誠信不良信息。對反映不實或不能證明存在問題的,要以適當方式及時澄清、消除影響。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qū))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4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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